安全生產
從企業合規視角解讀新《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
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的基礎上,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行為懲戒力度等規則上有著較為顯著的變化。適逢今年6月為全國第23個“安全生產月”,本文將從企業合規的視角對《條例》的修訂重點進行解讀,為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合規提出可行建議。
一、主要修訂內容及解讀
1.新增關于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增加了有關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
條文解讀
《條例》修訂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思路,進一步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將安全生產職責的主體擴大至全體員工,加重了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措施。
2.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為了減少安全風險,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有關規定,《條例》于第十八條新增了生產經營單位對有關人員及時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條文解讀
(1)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依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二)安全技術基礎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三)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知識;(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2)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對象
《安全生產法》對培訓主體與對象的范圍有著更為詳盡的要求,除《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人員之外,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范圍
企業在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還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3.高危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責任險強制投保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對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制要求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新修訂的《條例》對此進行了回應,于第四十三條規定了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繳納義務。
條文解讀
(1)何為“高危行業、高危領域”?
關于高危行業、領域,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第二十九條將其歸納為“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2017年公布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則將其歸納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現有法律規定中對“高危行業、高危領域”這一概念采用列舉形式,缺少明確定義,對哪些行業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也未形成統一標準。企業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結合所屬行業以及自身的經營特點,參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要求并咨詢當地監管部門意見進行投保。
(2)生產安全保險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的關系
《條例》第四十三條中雖將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分別列明,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按照本辦法請求的經濟賠償,不影響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生產安全事故中遭受損害的從業人員可以享受安全生產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雙重賠付。此外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造從業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并給予人文關懷,死亡賠償金數額為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4.細化安全風險“雙重預防機制”
國務院安委辦于2016年10月9日印發的《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提出了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目標,《安全生產法》以立法形式明確了企業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法定義務,《條例》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規定。
條文解讀
(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結合國務院安委辦印發的《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辨識。企業應按照有關制度和規范,針對本企業類型和特點,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辨識。企業應組織專家和全體員工,采取安全績效獎懲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第二,科學評定安全風險等級。企業應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對不同類別的安全風險,采用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風險等級。
第三,有效管控安全風險。企業應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針對安全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明確風險分級管控責任人,確定管控職責與管控措施,
第四,實施安全風險公告警示。企業應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并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確保管理層和每名員工都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防范,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應急處置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2)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相較于2017版《條例》,新《條例》在強調落實企業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礎上,新增全員隱患排查義務以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通報要求。結合《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與《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企業隱患治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制定隱患排查治理清單:企業應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隱患排查治理清單,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的事項、內容和頻次,并將責任逐一分解落實,尤其要強化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的隱患排查。
整治重大事故隱患:對于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應制定并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事故隱患整治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及時撤出相關作業人員,必要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配合疏散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人員。
記錄與報告隱患排查及治理情況:企業應通過與政府部門互聯互通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全過程記錄報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條例》還要求企業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企業安全生產合規建議
新修訂的《條例》落實并細化了《安全生產法》中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與義務。綜合本文所述的《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建議企業在安全生產合規管理過程中,通過以下幾個方面,按照《條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企業自身安全生產合規情況進行梳理,優化自身安全生產合規管理體系,避免違法違規風險:
1.企業應梳理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架構與職能。根據員工的不同工作性質,結合《條例》中規定的主要責任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普通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與內容,劃定不同員工的職責并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企業應提高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的數量與質量。根據不同崗位的安全生產風險,制定具有針對性且形式豐富的培訓方案,對員工在接受教育與培訓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避免員工對培訓或教育內容產生誤解。
3.企業應完善安全風險預防機制。依據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要求,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及時評估安全風險等級并采取相應管控措施;采取措施及時排查并治理事故隱患,如果涉及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法定的報告義務。
4.企業應當保障員工的安全生產權利不受侵犯。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屬于高危行業、領域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作者:李宗泰、張志濱
來源: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